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5年者,是否適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規定疑義,惠請釋示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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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18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有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 存在已超過 5 年者,是否適用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規定疑義, 惠請釋示並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營 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 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污 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 6 條規定期限繳納。此主要係規範營建業主繳納空污費之時間點,應於 工程開工前即預先完成空污費之申報,並依核定費額及規定期限繳費 。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 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 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力 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又參酌貴部 105 年 6 月 27 日法律 字第 10503509850 號函釋示,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外之其他公法 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多採以「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即可請求, 至因權利人個人事實上之障礙不能行使請求者,並不能阻止時效之進 行。」 三、查因營建工程空污費之徵收,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有 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 繳納空污費者,其空污費追繳時效其公法上請求權之起算點,按前揭 收費辦法規定,究係應屬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動工時即有應申報繳納 義務,從而即產生公法上請求權並起算消滅時效;或應屬營建業主於 開工前申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費額後始產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之行政 處分,並將其視為行政機關要求追繳空污費其公法上請求權之起算日 。 四、本案因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起算消滅疑義, 惠請貴部釋示並復,俾利後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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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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