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職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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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842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專職規定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第 2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 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 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二、另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3 條第 1 項指定 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 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又管理辦法 第 10 條訂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盡之業務。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之鍋爐操作員,倘從事固定污染源(鍋爐 )點火及控制等工作,且鍋爐點火及控制之操作狀況係直接影響空氣 污染物排放量,則屬涉及空氣污染防制工作,該員得依管理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兼任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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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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