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警車於貴縣省道○○乙縣○○公路停車怠速執行測速照相,是否可不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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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932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警車於貴縣省道○○乙縣○○公路停車怠速執行測速照相,是否可不 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作業中之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不適用第 3 條規定。經查警備車係 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特種車,倘該警車須引擎怠速運轉給予動力 始得執行測速照相或其他相關作業,則免受上述辦法第 3 條之限制 ,可不適用停車怠速等候逾 3 分鐘應關閉引擎之規定。 二、貴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執行測速照相如確實可使用備用電源供應所需 電力,建議貴局可與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進行溝通協調,依實際情況於 停車無須怠速時配合熄火,以維護空氣品質及人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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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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