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及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下稱個案再利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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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955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及畜牧糞尿施灌農作個
案再利用許可(下稱個案再利用)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可後,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之補充規定。
說 明:一、因應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採部分或全量施灌方式,其水污染防
治許可證(文件)管理方式不同,為使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經農業
主管機關核准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規定有所遵循,相
關許可辦理程序及文件填寫方式,補充規定如下:
(一)部分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其施灌起始日、施灌量之換算,
及質量平衡與功能測試等相關規定:
1.施灌起始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
(1)部分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者,應於取得農業主管機關
審查同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後,或依農業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管理辦法施灌畜牧糞尿於施灌農地者,應於取得個案再
利用許可後,向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
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2)核發機關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前,沼液沼渣農
地肥分使用者得依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核准之內容,施
灌沼液、沼渣於施灌農地,或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者得依許可
核准內容施灌畜牧糞尿於施灌農地。
(3)因部分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涉廢(污)水水量之質量平衡
,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
4 條事前變更之規定辦理。惟肥分使用、個案再利用經農業及
環保主管機關共同審查核准之日起,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
者即得依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核准量施灌,即肥分使用者或
個案再利用者施灌前,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已經農業及環保
主管機關共同審查核准在前,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再完
成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2.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施灌量與許可核准之施灌量換算規定:農業
主管機關核准之年施灌量除以 365 天即為許可核准之每日施灌
量。惟如每日實際施灌量大於許可每日施灌量,但未超過核准之
年施灌量者,因每日施灌量係作為環保主管機關參考及管理輔助
之性質,尚無水污染防治第 14 條第 1 項未依登記事項運作規
定之適用。
3.填寫內容、施灌量與排放水量質量平衡與免功能測試規定:
(1)依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證(文件)申請表,肥分
使用者應填寫主管機關核准字號、核准日期、計畫有效期限、
單位面積施灌之沼液、沼渣總量、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量
及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資料;個案再利用者應填寫農業
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施用量。毋須於廢(污)水處理及流向
、廢(污)水採樣位置填寫肥分使用或個案再利用相關資料。
(2)每日廢(污)水處理量包含每日施灌量,故應扣除農業主管機
關核准之施灌量後,重新核算每日排放量。
(3)基於現行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多採三段式廢水處理流程
,即為固液分離、厭氧、好氧程序,為配合肥分使用或個案再
利用方式,僅採厭氧程序或再採好氧程序,或採固液分離處理
廢水,簡化處理程序,如未涉及單元新增或移除,非屬功能測
試管理目的,原則無須辦理功能測試。
(二)全量肥分使用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3 條第 5 項第 5 款規定,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
)。因全量個案再利用者亦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爰比照
該規定,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對於既設全量肥分使
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保留或廢止
,規定如下(流程如附圖 1):
1.農業主管機關
(1)審核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時,應先確認事項如下:
甲、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是否全量施灌。
乙、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應變措施是否採行排放廢(污)
水於地面水體之行為。
丙、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有否意願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
(2)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完成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時,應一併
將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核准資料,通知環保主管機關。
2.環保主管機關
(1)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知時,應確認(1) 甲、乙、丙事項,均
為「是」,則為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如(1
)丙事項為否,則為不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2)確認既設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不願意保留水污染防
治許可證(文件)時,應依 1、農業主管機關確認丙、為無意
願保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辦理廢止程序,廢
止日期應與肥分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核准日期一致。
(3)確認既設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有願意保留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時,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不予廢止。
應於接獲農業主管機關通知後 3 日內以書面函文通知既設全
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下列事項:
甲、農業主管機關○年○月○日○號函同意○○○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
利用許可,每年○公噸沼液、沼渣或畜牧糞尿施灌,採全量
施灌沼液、沼渣或畜牧糞尿。
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核
准之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許可全
量施灌,該使用計畫或個案再利用核准排放廢(污)水於地
面水體之應變措施者,始得於應變期間排放廢(污)水於地
面水體,並免辦理定期檢測申報。
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期(有效日期○年○
月○日止),未依規定辦理展延者,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失效。
丁、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改為部分肥分使用者或個案
再利用者,應先檢具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
再利用許可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戊、後續全量沼液沼渣肥分使用者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者如展
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因全量施灌改為部分施灌
,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依水污染防治法進行
資訊公開等相關事宜。
(4)應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管制現況」之「沼液沼渣農
地肥分使用計畫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許可」欄位,登錄下列
相關事項,系統將自動轉載至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註明
「部分個案再利用者或肥分使用者」、「全量個案再利用者或
肥分使用者」(系統預計於 105 年 11 月 25 日上線)(如
附圖 2)。
甲、部分或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應登錄農業主管機
關名稱、核准日期、核准字號、有效期限、沼液沼渣農地肥
分使用或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狀況及每年沼液、沼渣或畜牧
糞尿施灌量。
乙、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有意願保留原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應登錄環保主管機關名稱、通知日期、通
知字號及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
丙、全量肥分使用者或個案再利用者,無意願保留原水污染防治
許可證(文件),應登錄環保主管機關名稱、廢止日期、廢
止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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