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工業區各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計算方式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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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783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工業區各類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納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 證之計算方式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5 年 7 月 25 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 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 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已將冷卻水塔、廢氣燃燒 塔排放(包括緊急或異常狀況之排放)、油漆塗布、儲槽清洗及歲修 作業等 5 項排放項目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納入管制項 目。 二、本案針對新增冷卻水塔、廢氣燃燒塔排放(包括緊急或異常狀況之排 放)、油漆塗布、儲槽清洗及歲修作業等 5 項污染源之揮發性有機 物排放量計算方式,應依據上開規定表列之計算方式,納入固定污染 源操作許可證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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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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