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7條至第9條規定之適用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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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742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私場所函詢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7 條至第 9 條規 定之適用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7 條 規定,排放標準中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氣體污染物,應依該條規 之方法計算其排放管道之排放標準。前揭條文業已明定未列排放管道 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計算方式。 二、查排放標準第 8 條規定,排放標準中列有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 污染物,新污染源之排放管道高度應依該條表列公式計算之。前揭條 文針對已明定排放管道排放標準之空氣污染物,其排放管道高度之計 算方式。 三、另依排放標準第 9 條規定,新污染源排放之污染物,於附表中列有 換算常數值者,應依第 7 條至第 8 條所定計算方法分別計算排放 管道高度之較高者,為其排放管道高度。上開規定係針對同一排放管 道,倘有同時排放未列排放管道排放標準及已明定排放管道排放標準 等兩類空氣污染物,應先依第 8 條規定計算已訂有排放管道標準空 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應設置高度,再依據第 7 條規定用以計算未列 排放管道排放標準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道設計高度,比較兩排放管道 高度,取其較高者,作為排放管道高度之設置依據。其管制目的係排 放管道高度涉及空氣污染物之擴散效果,即藉由規定一定高度之排放 管道,確保所排放之各種空氣污染物能透過良好的大氣擴散,減少空 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至符合標準。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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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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