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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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5517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適用疑義。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以下稱裁罰準則)附表所定規
模之基本點數,依據水量級距分別訂定點數,主要係考量水量越大者
,表示其規模越大,更應具企業責任避免違規情事發生。因此,並非
違規行為涉及廢水排放時方加計水量之點數,對於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計算罰鍰額度時,均需考量其規模而計算基本點數。
二、對於同一時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數個規定,如未依規定變更基本資料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未依規定記錄電表(水污染防
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非屬同一行為違反數個規
定,應分別開立處分書,並應考量其規模計算基本點數。
三、另裁罰準則依據項目之不同及超標級距之不同,分別訂定點數。考量
超標之項目若屬有害健康物質,對環境水體或人體之影響更鉅,故經
主管機關檢測有超標之情形,需加計點數,嚴懲非法業者,並無重複
評價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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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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