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是否應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37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是否應令事業停工或停業之疑義。 說 明:依據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水污染防治法第 45 條、第 48 條 及第 53 條規定,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而運作產生廢(污) 水者,主管機關應命停工。故若事業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惟其廢(污)水符 合放流水標準,或貯留廢(污)水無排放行為者,在無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之前提下,主管機關實難掌握製程廢水來源、特性,處理之流程 是否可有效削減污染物或是否有稀釋行為,以及放流口設置之固定位置、 對水體之影響性等,且製程運作產生之廢(污)水仍有潛在之污染風險, 故依法仍應命停工或停業。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