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加強管控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展延之期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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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14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為加強管控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 展延之期程,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許 可證(文件)及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之水措計 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 ,不得超過 5 年。 二、本署已於水污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中開發許可證(文件)及水措計 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展延尚未申請者名 單功能(新作業預警選項下之資訊篩檢及即期提醒),請核發機關視 業務需求定期於該系統檢視轄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稱列管 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辦理展延之期程,輔導業者辦理 展延事宜,以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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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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