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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3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 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500331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審查辦法
              )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事業改變生產製程,致無廢水產
              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故本案主管機關應進行
              現場查核確認其已無廢(污)水之產生後,始得解除事業列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