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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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 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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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331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轄列管事業擬就生產服務調整,得否解除事業列管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審查辦法 )第 4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事業改變生產製程,致無廢水產 生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故本案主管機關應進行 現場查核確認其已無廢(污)水之產生後,始得解除事業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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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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