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上網公開日前申請復工(業)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審查之程序,及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設置、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之標示確認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不符者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收費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592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上網公開日前申請復工(業)者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審查之程序,及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 連線設施設置、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之標示確認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不 符者涉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收費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辦理。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本法)第 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經合法登 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指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合法登記或許可,即指未登記工廠(違章工廠)。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1 4 條規定之原廢(污)水水質較佳、原廢(污)水水量偏低、暴雨或 停電等特殊情形,意指在符合放流水標準,處理程序及其操作單元因 應特殊情形時可調整之處理流程。另其各特殊情形應依各廠之廢水特 性及製程條件認定,無法訂定統一判定原則。倘認定困難,建議洽請 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事業申請復工(業)時,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上網公 開及審查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署已於 105 年 3 月 31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23404 號令核釋 事業依本法第 63 條規定申請復工應檢具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 處理改善計畫,應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公開於本署水污法相 關資訊公開平台(網址:http://waterpollutioncontrol.epa.gov .tw/)。 (二)105 年 1 月 19 日前主管機關已受理申請復工(業),但尚未完 成復工(業)准駁者,已於 105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復工(業 )准駁,其審查會議紀錄及經核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 善計畫,主管機關隱匿個人資料後,應於 105 年 4 月 20 日前 公開登載於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於 105 年 4 月 1 日後 完成復工(業)准駁,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審查之日起 20 日內公開 。 (三)105 年 1 月 19 日起至 3 月 30 日止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復工( 業)者,公開之原則依說明四(二)規定辦理,惟各地方主管機關 依所轄管制需求已要求申請復工(業)者上網公開,應依許可辦法 第 32 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復工(業)之審查。 (四)105 年 4 月 1 日起申請復工(業)者,應依許可辦法第 32 條 規定之程序上網公開,主管機關並依同條之程序辦理復工(業)之 審查。 四、主管機關受理事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之申請,其審查費 應依收費標準「附表一、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審查費」及「附 表三、其他應收費之審查項目及審查費之水措工程計畫書(包括規劃 設計及運轉測試內容)」分別計算,合併繳納。 五、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05 條 規定設置水質水量自動連續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或自動顯示看 板者,因其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為許可文件之附件,且已於設置 時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下稱收費標準)「附表三、 其他應收費之審查項目及審查費之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 輸措施說明書與確認報告書」收取審查費,故許可證(文件)變更時 ,得免再重複收取審查費。 六、依管理辦法第 113 條之 1 規定採樣口或放流口座標之標示,經確 認之座標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不符,辦理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其座標係屬基本資料,故該座標之變更免收取審查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