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院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規定之運作總量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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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400808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院函詢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之運作總量意涵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 104 年 9 月 17 日彰院恭刑松 103 訴 609 字第 10400 31015 號函。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 其「運作總量」低於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者,得報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 1 項、第 2 項、第 10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之限制。其中「運作總量」係指單 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或單日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數量。 三、另如某甲於每日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數量均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但 經年累月後加總其運作數量雖已大於「大量運作基準」,但因每日運 作數量均未逾大量運作基準,爰可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即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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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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