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放流口管線最前端之排放口採集之水樣是否得作為處分之依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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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156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放流口管線最前端之排放口採集之水樣是否得作為處分之依據之疑義 。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 合放流水標準。如稽查採樣位置位於放流口管線最前端進入承受水體 前,該廢(污)水未受任何外在環境因素干擾且排入放流管線後無法 再進行處理以降解污染物,則檢測結果如未符放流水標準,自可依違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予以論處。另對於放流口會受到潮汐干 擾之情形,應要求變更放流口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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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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