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書適用條文以及施行細則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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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123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處分書適用條文以及施行細則執行疑義。
說 明:一、事業若同時繞流排放且超過放流水標準,同時構成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第 18 條之 1 、第 7 條規定,因其法定罰鍰上、下限均相同,裁
處之條文得並列於處分書中。另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
罰準則」,其罰鍰額度計算時,應依其違規情節同時考量繞流及放流
水超標之點數。
二、查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第 15 條立法原意,係針
對水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規定,參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對
於實務上涉及環保犯罪案件成案要件進行原則性規範。另施行細則第
16 條至第 19 條,業已分別對於水污染防治法第 36 條所定之事業
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等涉及刑事
責任之違法態樣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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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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