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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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937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貯存設施規定。 一、有關本管理辦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本署已於 96 年 1 月 5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1680 號函釋關於貯油場設置之地上油品 貯存設施,其油品防溢堤圈圍容量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貯油場設置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圈圍容量須為油品貯存設施容量的 百分之一百十以上,其係指單座儲槽所設置防溢堤之圈圍容量規定 。 (二)同一地區設有 2 座以上地上油品貯存設施,其所須之圈圍容量可 以最大油品貯存槽容量的百分之一百十以上計算,如單一防溢堤容 量不足,但防溢堤彼此連通,其防溢堤容量得合併計算。 二、上述說明二之(二)規定,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 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同一地區設有 2 座以上儲槽 者,其周圍所設置防溢堤之容量,應為最大之儲槽容量百分之一百十 以上」並無抵觸。惟本署函釋及本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皆未定儲 槽容量合計超過二十萬公秉者,防溢堤高度應在 1 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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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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