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繞流排放行為之處分方式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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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319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繞流排放行為之處分方式之疑義。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對於 10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
辦法)第 52 條第 1 項不得繞流排放及其但書與第 2 項應通報主
管機關之規定,已提升至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管理辦法 104 年 11 月 24 日修正發布,於第 52 條刪
除不得繞流排放之相關規定。
二、故對於 104 年 2 月 4 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公布後之繞流排放行
為,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之 1 規定,依同法第 46 條之
1 處分,而非以第 46 條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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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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