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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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貴公司○○廠是否需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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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3279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貴公司○○廠是否需設置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 之疑義。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5 條規定,下列事業 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 1 年內,完成水量 、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量 、水質自動顯示看板之設置: (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 立方公尺以上者。 (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 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排放量以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之排放量計算。 但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合併處理者,其生活污水排放量 亦應合併計算。 (三)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查貴公司○○廠水污染許可證文件,分別登記發電廠及化工業兩種業 別,貴公司雖無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 施,惟因具有化工業之業別特性且水量達 1,500 立方公尺以上,故 仍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5 條規定,設置水 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及放流水水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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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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