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畜牧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1規定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涉及「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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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191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畜牧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1 規定申 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涉及「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法規疑義。 說 明:一、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液、沼渣(即畜牧廢水、肥料)係以養 分循環之概念,以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由農業主管機關專案管理,該沼 液沼渣應屬肥分資源,非屬廢棄物,故無申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檢 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適用。 二、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部分採廢 (污)水處理後排放水體或土壤處理者,因其仍有排放廢(污)水之 水措方式,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作業方式,略以,畜牧糞尿經厭氧發 酵產生之沼液、沼渣部分作為農地肥分,應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沼 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下稱肥分使用計畫),審查同意後,於填 寫「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時,將肥分使用計畫 核准之內容納入登記(免審查),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審查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款規定,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審 查同意之肥分計畫影本,廢(污)水部分仍應依水污染防治處理設施 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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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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