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4項規定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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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46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函詢「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釋示 案。 說 明:一、貴校設置之「超音波」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因故障於 104 年 8 月 14 日拆除維修,後經○○政府環境保護局於同年 8 月 27 日稽 查發現,認為該水量計測設施拆除維修未向該局報備,以違反「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處分之。 二、因貴校違反時間及遭開立處分書時間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前,適 用 102 年 5 月 31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 辦法」。該管理辦法第 65 條第 4 項規定,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於 校正維護更換前,應向主管機關報備,始得拆封。校正維護期間之水 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三、承上,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如無需鉛封,仍應於校正維護前向主管機 關報備,校正維護期間之水量,仍應加以記錄;其記錄方式應依主管 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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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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