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2個事業以共同排放管線沿灌溉渠道採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其放流口設置認定之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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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246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函詢 2 個事業以共同排放管線沿灌溉渠道採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 其放流口設置認定之釋示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 水路以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其放流口應設置於廢(污)水進入 承受水體前之注入點。 二、本案如經貴局確認於廢(污)水進入承受水體前之注入點設置放流口 有困難,得依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逕行認定 及指定辦理之方式。惟如於二事業採樣口後至注入點間選擇適當位置 設置放流口,應確認無其他廢(污)水排入,以避免日後引發採樣水 質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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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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