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標準氣體使用有效期限界定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76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標準氣體使用有效期限界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管理辦法附錄二 、(八)、1.及 3. 規定,氣狀污染物監測設施之全幅及零點校正標 準氣體,其品質須符合我國國家標準或能追溯至美國NIST(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標準;製造商或供應商 必須提供校正標準氣體標示濃度及保存期限之證明文件,校正標準氣 體及校正器材應於有效期限內使用。其規範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執 行例行校正測試所使用之校正標準品品質有所依循,以確保 CEMS 監 測數據品質。 二、另有關本署「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明文件之標準氣體,係僅應 用於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排氣分析儀校正標準氣體,目前取得本署核 發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明之國產標準氣體製造廠家共有 3 家,其產 品有效期限係均為 1 年,惟並不適用固定污染源 CEMS 之監測校正 。 三、所詢國產標準氣體有效期限一節,查本署公告之空氣檢測方法(如 A 433、A723、A715 等)中,規定標準氣體需經確認能符合我國國家標 準或可追溯至 NIST 標準者,其製造商必須提供氣體確認濃度及保存 期限,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並未規定標準氣體製造商所生產之標準 氣體商品的有效期限。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