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工廠函詢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訂辦理分廠分照作業,是否需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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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63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新營副產
加工廠)函詢配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訂辦理分廠分照作業,是否需
重新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台糖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 105 年 5 月 6 日營廠字第 10500
015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本署各類環保許可管制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事業(工廠)以地方
環保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操作條件進行設備之運轉操作,俾維持設備
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倘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名稱變更
,且涉及組織變更,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及各類環保許可文件;倘
未涉及組織變更,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僅申請修改管制編號之
資料即可。
三、本案台糖公司新營副產加工廠係屬領有固定污染源「飼料製造程序(
M03)」 操作許可證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因配合分廠分照作業後,需
重新申請工廠登記證及管制編號,倘其預設飼料工場之基地位置及飼
料製造程序之製程設備、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施,均與原許可證內容
相同,且未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變更
條件,僅需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重新申請。本案請貴局依個
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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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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