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轄○○分公司函詢吊白塊生產程序(M05),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核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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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334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函詢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排放量認可核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屏南分公司 105 年 4 月 27 日(10 5) 屏分廠字第 024 號函(副本諒達)。 二、依「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以下簡稱認可準則)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內,公私 場所具有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1 條第 1 項指定公告 之既存固定污染源者,應自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之日起 1 年內,依規 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 放量。另依認可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之既存固定污 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資料有疑義、操作時間未達 7 個完整操作年度或 申請日前 7 年內,實際最大產能未達操作許可證核定 80% 者,公 私場所得提出申請,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之。 三、本案該公司所詢其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尚未納入操作許可證,是 否需核定其揮發性有機物認可排放量一節,依上述規定,排放量認可 作業包括全廠(場)及個別污染源之污染物年排放量之認可核定,其 雖非公告許可製程,倘有管制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仍應納入全廠排放 量之認可。 四、另查該公司吊白塊生產程序(M05) 之投入原料即為鋅二級冶煉程序 (M02) 之產品,二製程互為上下游關係,建議吊白塊生產程序(M0 5) 可合併納入鋅二級冶煉程序(M02) 進行排放量認可,惟其產能 倘未達設計年產量之 80% ,則可參考本署編撰「既存固定污染源排 放量認可作業指引」規定,以最多不超過最大產能之 80% 予以計算 核定。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本權責辦理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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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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