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2條證明要件,得否出具聲明書或切結書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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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7833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2 條證明要件,得 否出具聲明書或切結書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69 條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主管機關 核准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已賦予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公開相關許可證(文件)之義務;惟 考量公開之資料可能涉及工商機密,爰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 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5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 定下列情形得不公開: (一)屬已依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保密且經核准者,得不予公開。 (二)屬涉及工商機密者,於提出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後,得隱匿不公開: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二、倘貴公司由於資訊之秘密性、隱匿原因及無法具體量化之潛在經濟價 值難以提供參考資料證明,僅提出聲明或切結書,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亦難認其是否有許可辦法第 52 條第 3 項各款之適用,建 議洽請所在地環保局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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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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