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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事業是否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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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732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是否應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所詢瀝青混凝土製造(拌合)業,於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 是否屬業別 51. 其他工業(5)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造品製造業或應 屬業別 40. 土石加工業:以砂、礫石、土、石、石材為原料加工( 含瀝青拌合)之事業,及其是否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由當 地主管機關逕依權責認定。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公告之「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 業種類、範圍及規模」,符合下列規定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一)屬其他工業 1.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者。 2.數事業共同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設計或實際 最大廢水產生量總和每日 5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3.事業或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貯留設施之數事業之一, 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 劑、有機 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二)屬土石加工業,堆置之礦物、砂、礫石、土、石、石材、土石方之 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達 3,000 立方公尺以上,或作業環境面積 達 1 公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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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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