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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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公私場所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等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可經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後自排放管道排放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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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293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 )料等方式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可經 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後自排放管道排放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綠能企業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13 日 105 ○○字第 1 050087 號(影本如附)。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3 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有 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 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 最大處理容量。該條文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處理其產生之 各類空氣污染物,除無法設置排放管道者,如逸散性固定污染源(如 堆置場)等外,均應設置排放管道,以確保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 不致對污染源周遭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略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其中設備種類包括集塵設備、脫硫設備 、…或其他具有防制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另措施係指採用製程改 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 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有關空污法第 23 條公私場所應有效 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 運作,如有特殊原因無法設置收集、處理設備或排放管道等情事,得 以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物)料、燃料、操作維護管理、或其他可 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等措施,可達有效收集、處理之替代方案 為之。本案請貴局逕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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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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