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公司函詢公私場所統一編號異動後,應如何辦理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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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286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綠能企業有限公司函詢公私場所統一編號異動後,應如何辦理固
定污染源許可證申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綠能企業有限公司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字第 105
0085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有關重新申請管制編號之規定,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
,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
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
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法
人格或權利主體(統一編號改變),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
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法人格或權利主體(可由相關
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三、本署各類環保許可管制目的係為確保公私場所、事業(廠)在經由地
方環保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規範之操作條件下進行設備之運轉操作,以
維持設備之有效操作,減少污染產生。倘公私場所事業負責人或公司
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經營主體轉移,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重新申請各類環保許可文件;倘未涉及組織變更,則無須重新申請
管制編號,僅申請修改管制編號之資料即可。本案請貴局依實際狀況
,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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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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