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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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工程處函詢該處辦理之路面整修(養護)工程如何歸類以及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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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68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部工程處函詢該處辦理之路面整修(養護 )工程如何歸類以及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 明:一、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部工程處 105 年 5 月 24 日北 工字第 1050005956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備註規定,道路工程包括平 面道路及高架(含陸橋)道路之新建、拓寬與拆除工程;其他營建工 程則係指非上述所列之其他土木工程、拆除工程、零星營建工程,或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者。據此,道路工程及其他營建工程分類所 適用之工程項目及內容已有明定。 三、因道路刨除或鋪設(面)作業之污染性質與道路工程相似,應歸類為 道路工程,據以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及依規定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以符合實際情況及管制需要。又本署業於 105 年 2 月 23 日召 開「道路工程分類及粒狀物逸散源查核對象研商」會議,說明道路及 養護工程之分類方式,並於會議紀錄結論(一)、1 載明道路養護工 程之分類原則在案。本案該處辦理之路面整修(養護)工程,其施工 內容為瀝青混凝土刨除及回鋪作業,依本署 105 年 4 月 12 日環 署空字第 1050027581A 號函說明二所述分類原則,應歸類為道路工 程。 四、另本案工程無逕流廢水產生,是否仍需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一 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營建工地符合下列規模者,應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定,採 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並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一)從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二)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 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 、管線工程、橋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 五、本案類型如非屬第 1 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則毋需檢具逕流廢水 污染削減計畫。又「逕流廢水」係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 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本案(105 年 度中壢工務段轄區路面整修工程)如該處所述,採當日隨刨隨鋪,雨 天不施工之作業模式,過程無造成逕流廢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逕 流廢水管制之立意,得免提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本案請貴局依權 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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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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