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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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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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37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製程是否屬本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 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6 月 1 日東環空字第 10506 0101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 /各製程固定污染源,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 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 告者不在此限。另同公告第 7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以天然或合成橡膠或廢橡膠為原料, 經素練或混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 製造者,僅從事膠合、硫化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 對製程中可能逸散之粒狀污染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進行管制。 三、本案貴轄○○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其橡膠製品製造程序以原料廢橡膠 經粉碎、脫水、加熱、混和、滾輪壓製成型及收料為成品再生橡膠, 倘該公司相關製程之所有固定污染源中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 排放總量有達 50 公噸/年以上,或涉及廢橡膠為原料,經素練或混 練、壓延、模製成型及硫化等加工程序,從事橡膠製品之製造者,則 屬前揭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對象。本案請貴局 依實際個案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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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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