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司函詢環評加嚴排放標準之電力設施機組,於環評法之特別規定之外,是否仍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12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環評加嚴排放標準之電力設施機組,於環 評法之特別規定之外,是否仍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13 條 第 1 項第 2 款之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5 月 24 日 105 ○化工 務字第 16BD003140A7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件)。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固定污染源,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 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核發。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 實執行。 三、經查○○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 汽電共生機組裝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說明書) 」,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 88 年 3 月 12 日以(88)環署綜字 第 0015427 號函公告審查結論在案,其審查結論一:「本計畫污染 物排放量總懸浮微粒(TSP) 季平均濃度值應低於 25mg∕NM3、硫氧 化物(SOX) 季平均濃度值應低於 20ppm、氮氧化物(NOX) 濃度值 應低於 50ppm。」另查該環境影響說明書表 4.3-5 開發計畫主要污 染物排放濃度內容,已載明氮氧化物(NOX) 最大濃度 50ppm、季平 均濃度小於 50ppm。 四、本案○○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係屬同時受環境影響評估法及 空氣污染防制法管制對象,如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書件內容及審查結論 ,有承諾較空氣污染防制法排放標準嚴格之排放限值,應依規定將環 評承諾之排放限值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予以規範,環境 影響評估法未規範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排放標準規定辦理。本案 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