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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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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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576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屬公告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1 1 款規定,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係指單一機組年累積運轉時數不得超過 720 小時下,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 正常運轉之機組。另依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 程序及熱媒加熱程序,係指同一排放口,總設計、總實際輸入熱值或 總實際蒸氣蒸發量符合公告之規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但屬緊急 備用等 7 項公用設施,不在此限。 二、本案貴轄○○公司所詢緊急備用電力設施是否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 及操作許可證一節,倘該公司所述之緊急備用電力設施符合前揭排放 標準「緊急備用電力設施」之定義,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規 定。本案建請貴局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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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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