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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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99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分公司未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相對準確度測試查
核,是否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
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氣狀污染物、稀釋氣體及排放
流率之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應每季進行一次,於每年 1
月至 3 月、 4 月至 6 月、 7 月至 9 月及 10 月至 12 月期
間內各進行一次。同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前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例行查核前 5 日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二、本案○○分公司原訂於 105 年 3 月 25 日執行排放管道(P001)
相對準確度測試查核(RATA),因天候因素取消當日例行查核工作,
仍應依前述規定於 1 月至 3 月期限內執行第 1 季 RATA 。倘經
貴局查核認定該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執行 RATA ,且該公司亦無管理
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 目至第 3 目之情形者,則已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應依本法第 56 條規定
處分。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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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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