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之試車檢測報告,可否於審查案駁回後作為再次申請之文件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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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477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之試車檢測報告,可否於審查案駁回 後作為再次申請之文件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公私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又同條第 3 項規定,審核機關應於完成檢測報告書審查前進行現場勘查;申請 文件、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經查不合規定或內容 有欠缺者,審核機關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未繳 納審查費及證書費或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駁回其申請。 上述規定係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試車檢測審核程序。 二、本案貴轄○○公司函詢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經貴局駁回 ,其試車檢測報告是否可再沿用,作為再次申請異動之文件疑義一節 ,本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次申請許可證異動程序,倘已完成 試車檢測並經貴局審查檢測報告通過在案,確認試車報告符合規定, 且該公司係因總補正日數超過規定經貴局駁回,在試車申請內容不變 動之前題下,該份試車檢測報告得沿用作為下次申請許可證異動之申 請文件使用。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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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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