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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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器」,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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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500123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器」,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 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公告「物品 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電子 電器之責任業者範圍,其中電視機係使用交流電,包含影像管類、非 影像管類及彩色影像投射機(指內投式彩色影像投射電視機),並含 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Tuner) 位置,或螢幕對角線尺寸逾 27 吋之 影像輸出裝置;資訊物品中顯示器係用於個人電腦,螢幕對角線尺寸 27 吋以下之影像輸出裝置;前述所稱之個人電腦指用於一般消費者 之電腦,不包括具特殊規格,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者(如捷運讀卡 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 、國防、導航、銷售時點信息管理系統(Point of Sales, POS) 及 其他特殊規格者) 。 二、經檢視貴公司提供產品資料所示,旨揭產品中「專業監控用液晶顯示 器」型號:○○及○○,係螢幕對角線尺寸逾 27 吋之影像輸出裝置 ,應屬本署公告列管「電視機」責任業者範圍;而型號: ○○、○○ 、○○及○○,係螢幕對角線尺寸 27 吋以下之影像輸出裝置,因無 含有或預留電視調諧器位置,可用於個人電腦,故屬資訊物品類中「 顯示器」列管範圍。 三、經確認貴公司係屬「電子電器」及「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應依廢 棄物清理法第 16 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 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倘有出口情形,則依 99 年 1 月 6 日環署基字第 0990000001A 號解釋令辦理(如附件)。 四、如對責任物定義或營業量申報仍有疑義,請電洽輔導人員 02-237058 88 分機 3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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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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