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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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核准試車時間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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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24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核准試車時間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辦法) 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檢具 之試車計畫書,其試車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但經審核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另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公私 場所接到試車通知者,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於核准試車時間屆 滿後 15 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又依同條第 2 項及 第 3 項規定,公私場所無法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者,得於試車期限 屆滿前向審核機關申請展延,屆期未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 駁回其申請。 二、本案○○廠函詢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核准 試車時間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公私場所接到地方環保局之試車通 知函時,除經地方環保局於試車通知函重新核定並載明新的試車時間 外,公私場所應依核准試車計畫所載之試車時間內完成試車,並於試 車時間屆滿後 15 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未於試車時間屆 滿後 15 日內提報空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書者,貴局自可依前揭規定駁 回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申請。 三、為避免爭議發生,建議貴局於審核公私場所提送之試車計畫書時,一 併審酌其試車時間,並適時請公私場所修正。本案請貴局依實際情況 ,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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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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