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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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是否應申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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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659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是否應申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
劑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
0 公噸/年,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
熱合計達 2.25 千瓦者。上述公告條件,主要針對製程中使用有機溶
劑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所稱有機溶劑,係指用來溶
解或稀釋不易溶於水的物質之含碳氫化合物,在室溫下易揮發成氣體
(揮發性有機物)之液體,又所稱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係指製程
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全量(總重量)計算。
二、本案○○公司織布業漿紗製程中使用壓克力樹脂,倘壓克力樹脂符合
上述有機溶劑之定義,且壓克力樹脂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
噸/年,以及廠房面積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符合前述公告條件,
則應依規定申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案請
貴局本於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及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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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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