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水經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各股廢水性質相近,其原廢水水量計測設施設置釋疑。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690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函詢事業廢水經處 理後部分回收使用,各股廢水性質相近,其原廢水水量計測設施設置釋疑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 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二、貴局函詢事業廢水經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惟若各股廢(污)水性質 相近,且以溝渠方式收集,於各股進流設置水量計測設施有困難,是 否可將各股匯流於一收集池後,於進入廢水處理設施前設置一個水量 計測設施一節,查管理辦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依本管理辦法規定設置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有設 置困難,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足以證明水量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 式為之。故該公司流量計算方式,如於確認水量平衡,得由貴局逕予 核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