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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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567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函詢環境工程事務所負責人是否可擔任軍營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一案
,請查照。
說 明:一、查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11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其委任之代操作營運機
構派任具資格之人員,依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專
責人員或代理人。
二、承上,現行規定並未限制代操作營運機構委任人員之身分,惟如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後,應遵守本辦法所定專責人員專
職及其應執行業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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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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