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之碳權歸屬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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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溫字第10500417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氣候變遷/氣候變遷因應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抵換辦法)第 3 條、
第 5 條及第 17 條規定:「抵換專案類型依申請者資格分類如下:
一、計畫型抵換專案: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二、方案型抵換
專案: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
「首次申請抵換專案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並檢具下列資料
…」、「減量額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依據減量成效換算
、…並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之額度帳戶。」,已明定抵換專案減量額
度之申請者應為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投資者或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
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後續減量額度之核發,則係直接核發
予申請者之額度帳戶。
二、依前述說明,貴府所詢碳權歸屬一事,因抵換辦法僅規範抵換專案減
量額度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等事宜,即本署係依申請者所提資訊進行
審議,並無涉及碳權歸屬之判定,有關碳權歸屬其應為專案申請者及
其利害相關者(如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等)間之權益,建請貴府
與得標廠商逕予協商釐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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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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