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新增規定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修正表格生效前,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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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320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新增規定辦理水污染
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修正表格生效前,應遵循事項如說明,請查
照辦理。
說 明:一、因應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修正(或訂定)發布,水污染防治措
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下稱申請表)修正公告尚未生效前,涉及新修
正(或訂定)法規規定應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下稱許可證(文件))者,現行申請表內容無法填具,基於許可
、水措資料管理之完整性,其配套執行作法規定如下:
(一)本署已於 105 年 4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30961 號至 105
0030961F 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申請表」格式及填寫說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
水檢測申報表」格式及填寫說明、「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表」格式及填寫說明、「畜牧業廢
(污)水檢測申報表」格式及填寫說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
件)廢(污)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試車計畫書(含功能測試
期間)(格式與撰寫說明」、「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廢(污
)水處理設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功能測試報告(格式與撰寫說明)」
、「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
可證(文件)申請表」格式及填寫說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含首頁及登記事項)」等 7 項表單
,並自 105 年 5 月 1 日生效,合先敘明。
二、104 年 11 月 24 日至 105 年 5 月 1 日已受理申請、變更或展
延許可證(文件)(相關流程如附件)
(一)105 年 5 月 1 日前已發證者,核發機關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限期 2 個月內,依新修正之申請表內容填寫辦理換發,申
請換發之資料於送核發機關審查時,免再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上
網公開,核發機關應依同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審查時僅確認換發
資料填具表格之正確性,與前次資料一致性,不作實質審查。另申
請換發資料,免依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收取審查費及
證書費。
(二)105 年 5 月 1 日後尚未完成准駁者,原則得退請事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依新修正之申請表內容填寫,並依許可辦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辦理;惟若屬原許可證(文件)期限即將屆滿或
經核發機關同意者,得依(二)1.5 月 1 日前已發證者之方式辦
理。
(三)105 年 5 月 1 日後受理申請、變更或展延許可證(文件)事業
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新修正之申請表內容填寫申請,並依許可
辦法資訊公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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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附件 許可申請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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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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