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修正表格生效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新增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遵循事項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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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02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為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修正表格生效前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相關法規 新增規定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應遵循事項補充如說明,請查 照辦理。 說 明:一、依本署 105 年 4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50032005 號函(諒達) 續辦。 二、配合 104 年 11 月 24 日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之修正所新增之規 定,本署修正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相關表單,供事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配合前述新增之規定於申請或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時填寫。故對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 104 年 11 月 24 日後 提出申請或變更且內容涉及前述新增規定,而核發機關 105 年 5 月 1 日前已完成准駁者,始須辦理換證;若申請或變更之內容不涉 及前述新增規定,毋須辦理換證。 三、原函釋內容說明二、(一)105 年 5 月 1 日前已發證者,核發機 關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限期 2 個月內,依新修正之申請表 內容填寫辦理換發。考量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倘即將有變更或展延 許可證(文件)之需求,核發機關得視區內事業之狀況,同意事業於 變更或展延時一併辦理。 四、另函釋內容說明二、(二)105 年 5 月 1 日後尚未完成准駁者, 原則得退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新修正之申請表內容填寫。考量 本規定為請事業配合因應新增規定,退請補件時,於補正日數應給予 彈性,核發機關應視新表格填具之時程給予合理的補正期限,原則得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39 條第 3 項規 定延長補正期間,延長期間以 30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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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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