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仍未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相關領證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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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487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仍未依主管機關通知辦理相關領證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 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此外,水污 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核發機關應將核准文件內容上傳,並通知事業或 污水下水道系統領取及告知其應將核准內容公開。核發機關確認事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已公開後,始得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 證(文件)核准文件,並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首頁公開於 本署指定之網站。另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 5 條規 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各項許可證(文件) ,應收取證書費新臺幣 500 元。 二、為使法律效果明確,核發機關應通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限期上 網公開核准文件後,繳交證書費並辦理領取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 件)核准文件。未於取得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者,依法不得 營運產生廢(污)水或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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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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