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同業間調貨行為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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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269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同業間調貨行為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105 年 4 月 8
日 105 ○○字 0011040901 號函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領有販賣許可證者,其販賣
對象以領有使用許可證或依第 8 條第 1 項經主管機關通知進行檢
測者為限。
三、又本署 104 年 10 月 2 日環署空字第 1040080728 號函說明三:
「…依據本署 98 年 7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3190 號函內容
,已明確說明同業間調貨係指兩方皆領有販賣許可證之業者,彼此進
行調配生煤之行為,且未涉及生煤使用行為並依規定做成紀錄向主管
機關申報,則未違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四、本案○○公司領有生煤販賣許可證,並向領有販賣許可證之業者購買
生煤,若未涉及生煤使用行為,且已依管理辦法規定將生煤流通情形
作成紀錄向貴局申報,係屬前揭所稱「同業間調貨」,未違反管理辦
法第 13 條規定。另查○○公司販賣許可證,首頁登載公私場所名稱
「○○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次頁登載之工廠名稱「○○資源回收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請確認。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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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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