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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500285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函詢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行為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來函有關貴公司執行企業分割,部分營運讓與新公司,原向貴公司購買
          之毒性化學物質,當客戶「殘氣退回」或「退貨」是否得轉讓或轉出予新
          公司一案,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23 條之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
          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爰新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須取得該毒化物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方可轉入毒化物。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