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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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使用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作為固化劑生產人造大理石,該不飽和聚合酯樹脂所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檢測方法相關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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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500018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使用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作為固化劑生產人造大 理石,該不飽和聚合酯樹脂所含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檢測方法相關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5 年 2 月 5 日雲環空字第 1041040414 號函。 二、依據現行本署環境檢驗所公告之「揮發性總有機物檢測方法-重量法 」(NIEAM701.00C),檢測方法係適用於採用質量平衡計算固定污染 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之規定,可用於測定含有機溶劑之原 物料、中間製品及各類廢液樣品之揮發性總有機物重量百分率。依據 該檢測方法七、步驟、(一)揮發性總有機物重量百分率測定 Wv( 溶劑型,Solvent-borne )之步驟 3,規範應先將樣品充分搖晃並混 合,如有固形物使其呈懸浮狀態。 三、本案所詢貴轄○○國際有限公司以不飽和聚合酯樹脂為原料,產製人 造大理石之製程,其不飽和聚合酯樹脂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應以前 揭「揮發性總有機物檢測方法-重量法」(NIEAM701.00C)檢測並據 以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防制費。且該檢測方法已要求樣品於 檢測前充分搖晃並混合,如有固形物使其呈懸浮狀態,可確保不飽和 聚合酯樹脂所含之氯乙烯單體經聚合反應硬化完成,再進行後續檢測 程序。 四、本案請貴局依製程實際狀況及業者所提與製程反應相關之佐證資料, 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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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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