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巧克力紙盒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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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5001026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巧克力紙盒是否屬本署公告列管責任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2 年 8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20066974 號「物品或其 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規定, 以表二規定之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及生質塑 膠等材質之容器裝填同附表所載之物品(包含食品等 31 項),且裝 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容器之容量未達 17 公升者 ,為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以下 簡稱應回收容器)。另,紙容器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 膜或鋁箔之紙板作成之容器,且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 容器。 二、依貴公司來函說明、105 年 2 月 2 日以電子郵件補充資料及 105 年 2 月 5 日檢送樣品所示,該巧克力紙盒非屬經浸蠟處理或塗佈 、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作成之容器,亦非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 密包裝之紙容器,故非屬說明二之應回收容器,無需申報及繳納回收 清除處理費。 三、副本抄送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請於應回收廢容器進貨查驗 作業時依前述說明,執行稽核認證允收物之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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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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