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依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涉及功能測試須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者,主管機關改善完成之認定方式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500060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許可 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涉及功能測試須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者, 主管機關改善完成之認定方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對象應提送水措設施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及功能測 試合格報告或功能測試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作為「違反水污 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第 6 條第 3 款 規定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應依同準則第 8 條規定,完成改 善查驗認定後,辦理後續許可證(文件)變更審查事宜。 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未依許可證(文件)登記事 項運作,其內容涉及功能測試者,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程序如下 :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應填具水措計畫及許可申請表並檢附與 變更有關之文件及申請資料確認書,涉及工程者,應同時檢具規劃 設計及運轉測試內容之水措工程計畫書送核發機關審查。納管事業 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辦理變更水措計畫時,亦同。 (二)核發機關審查同意後,函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同意變更之內 容及期間執行。但有調整變更內容之必要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應檢具相關資料,經核發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 (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改善、補正期限屆滿前,提送水措設施 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送核發機關辦理許可證(文件) 變更。涉及應進行功能測試者,應同時檢具功能測試合格報告。但 辦理變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者,功能測試合格報告得以功能測試當 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