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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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貴院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函詢「合法運輸業」相關事宜,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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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1115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院辦理廢棄物清理法刑事案件,函詢「合法運輸業」相關事宜,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如未依事業廢棄物產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依同 法 52 條、53 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二、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行為亦應符合「廢棄物清 理法」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即「自行清除」 係指以自有設施清除其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 ,且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屬該事業員工之證明文件,清除其所產 生之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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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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