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辦理通知到檢之對象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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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1096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辦理通知到檢之 對象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噪音管制法第 28 條規定:「不依第 13 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 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1,8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及第 69 條第 1 項 規定:「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 為之。」合先敘明。 二、爰此,貴局通知車主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但未到檢時,依噪音管制 法處分對象為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逕處分其法定代理人。 另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年滿 18 歲但未滿 20 歲,為無行政程序 行為能力者,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本案請貴局依上述規定本權責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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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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