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販賣相關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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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400807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對販賣相關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發文日期之中環字第 1040901 號函
辦理(影本如附)。
二、依據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規範領有販賣許可證者,
其販賣對象以領有使用許可證或依第八條第一項經主管機關通知進行
檢測者為限。另依本署 98 年 7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3190
號函說明三內容所示,倘該購買者之生煤販賣許可證,核定許可內容
之生煤來源包括領有生煤販賣許可證之同業販賣者,且未涉及生煤使
用行為,該購買者與販賣者亦依規定將生煤流通情形作成紀錄,向主
管機關申報,則尚未違反管理辦法規定。
三、本案函詢同業間調貨之行為其是否符合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疑義,
依據上開本署 98 年 7 月 7 日環署空字第 0980053190 號函內容
,已明確說明同業間調貨係指兩方皆領有販賣許可證之業者,彼此進
行調配生煤之行為,且未涉及生煤使用行為並依規定做成記錄向貴局
申報,則未違反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認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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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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